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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15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張桂美

原告
張彤熙
被告
佳協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英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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