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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吳彥慧

原告
黃欽羣即全合室內裝潢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李冠穎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文仁律師
被告
原色國際時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維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1,587元(即本金及計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7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彥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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