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3號
- 原告
- 葉子涵
- 訴訟代理人
- 周聖錡律師
郭俐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翰建設有限公司、廉晟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4,23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1,15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63號
郭俐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翰建設有限公司、廉晟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4,23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1,15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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