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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42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陳郁婷

原告
林梁創
原告
林海恩
原告
陸順華
原告
楊敬培
原告
洪傳宗
原告
綠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梁創

上列原告與雲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6,484,80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966,47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裁定如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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