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42號
- 原告
- 林梁創
- 原告
- 林海恩
- 原告
- 陸順華
- 原告
- 楊敬培
- 原告
- 洪傳宗
- 原告
- 綠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梁創
上列原告與雲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6,484,80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966,47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裁定如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642號
上列原告與雲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6,484,80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966,47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裁定如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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