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09 日
- 法官陳郁婷
- 當事人林梁創、林海恩、陸順華、楊敬培、洪傳宗、綠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42號 原 告 林梁創 林海恩 陸順華 楊敬培 洪傳宗 綠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梁創 上列原告與雲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6,484,80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966,47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石秉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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