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49號
- 原告
- 松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忠城
- 被告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被告
-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闕源龍
- 被告
- 李祐陞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將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3024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4年4月23日製作之分配表所列次序3、4、5、7、8、9、10、11、12、14、15、16、19所示之債權全部剔除,改分配予原告,則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所得之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8,264,739元【計算式:49981+8+0000000+33081+247233+0000000+174247+2000+2000+14560+648+2895+7+0000000+80579+337500=8,264,739】。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264,73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2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