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0 日
  • 法官
    田幸艷
  • 法定代理人
    辛忠城、陳鳳龍、闕源龍

  • 原告
    松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祐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49號 原 告 松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忠城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被 告 李祐陞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將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3024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4年4月23日製作之分配表所列次序3、4、5、7、8、9、10、11、12、14、15、16、19所示之債權全部剔除,改分配予原告,則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所得之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8,264,739元【計算式:49981+8+0000000+33081+247233+0000000+174247+2000+2000+14560+648+2895+7+0000000+80579+337500=8,264,739】。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264, 73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2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林幸萱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