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楊亞臻

原告
偉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麗嬌
被告
鴻昇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杰明
被告
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進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

原告起訴聲明請求:一、被告鴻昇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15,511,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群創光電股份有限

公司應給付原告15,511,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上開二項給付,如任一

被告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時,其餘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

之義務。前揭聲明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且其訴訟標的金額相同

,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511,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67,0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