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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9號

返還帳號管理權限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陳世旻

原 告
台灣天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昱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陳薇涵、阮揚洲請求返還帳號管理權限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45 萬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 萬526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等應停止使用於Meta Business Suite 企業管理平台及其中「天氣即時預報」之Facebook粉絲專頁、「天氣即時預報」之應用程式帳號管理權限,並回復原告台灣天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昱維對前開企業管理平台、粉絲專頁及應用程式帳號管理權限;第2 項請求被告等應交付前開企業管理平台、粉絲專頁及應用程式之帳號、密碼;第3 項請求被告等應交付原告台灣天氣股份有限公司之印鑑章及存摺;第4 項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黃昱維5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依上開說明,原告訴之聲明第1 至3 項無法認定其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原告亦陳報上開聲明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不能核定(見補字卷第113 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各以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核定之。又原告訴之聲明請求並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情形,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45 萬元【計算式:165萬元+165萬元+165萬元+50萬元=54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5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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