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43號
- 原告
- 丁茂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能山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3,664元(計算式:請求金額1,950,000元+起訴前利息193,664元=2,143,66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6,65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