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53號
- 原告
- 台灣食神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福田
- 代理人
- 吳依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美芬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75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美芬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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