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柯雅惠
- 法定代理人侯世婷、黃國勳
- 原告金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億祥能源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67號 原 告 金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世婷 訴訟代理人 吳文城律師 呂芷誼律師 被 告 億祥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 請求被告應將臺南市○區○○段0000○號之建物(門牌號碼:同上段 鯤鯓路21號,下稱系爭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價值為斷;參酌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臺南分局系爭房屋稅籍紀錄表,系爭房屋總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484萬2200元(本院卷第175至177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84萬2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萬9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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