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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1 日
  • 法官
    李姝蒓
  • 法定代理人
    卓燦然、王銘德

  • 原告
    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7號 原 告 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燦然 訴訟代理人 王捷拓律師 林世民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法定代理人 王銘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之金額共新臺幣(下同)138,146,919 元,加計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為1,883,699元(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140,030,61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18,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張鈞雅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至起訴前1日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20,757,214元 113年2月19日 114年1月15日 5% 941,447.41元 2 利息 7,292,042元 113年3月28日 114年1月15日 5% 293,679.5元 3 利息 4,320,288元 113年4月22日 114年1月15日 5% 159,199.65元 4 利息 8,102,715元 113年5月20日 114年1月15日 5% 267,500.59元 5 利息 4,615,579元 113年7月19日 114年1月15日 5% 114,441.07元 6 利息 2,498,405元 113年8月12日 114年1月15日 5% 53,732.82元 7 利息 3,086,582元 113年9月11日 114年1月15日 5% 53,698.07元 小計 1,883,6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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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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