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70號
- 原告
- 聖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涵涵
- 訴訟代理人
- 吳文城律師
呂芷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本件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惟未說明附表所示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客觀市場交易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具狀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以陳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客觀交易價額(例如:鑑定報告書),並依其價額,按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若未陳報,逾期則駁回其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土地、房屋 權利範圍 1 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號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