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71號
- 原告
- 精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涵涵
- 訴訟代理人
- 吳文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呂芷誼律師
- 被告
- 金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伯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時原未陳明本件請求返還之建物為何,經本院諭知補正後,已具狀陳明該建物為兩造契約約定之「養殖棚」,故本裁定僅就養殖棚核算訴訟標的價額,若原告嗣後另行追加其他部分,應再補繳裁判費。
二、經查,依原告提出之兩造間工程契約第一次增修協議第5條「養殖棚」約定(第17頁),該養殖棚之興建成本為新臺幣(下同)29,182,246元,依卷存證據,尚查無其他與交易價值相關之金額,故以該金額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9,182,24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372元,原告已繳納202,716元,尚應補繳84,65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