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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83號

返還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洪碧雀

原告
久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以隣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
被告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双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同上)17,32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3,0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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