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羅郁棣
- 當事人莊足、好帝一食品有限公司、晴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柏宏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07號 原 告 莊足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王韻茹律師 被 告 好帝一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貞秀 被 告 晴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益成 被 告 柏宏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分別將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設定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查系爭土地為被告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而系爭土地之價額為10,986,664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足見上開擔保債權額之總額低於系爭土地之價值,依上開說明,自應以擔保債權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又被告好帝一食品有限公司現法定代理人為劉貞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原告起訴狀應有誤列,併予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黃浤秝 附表 編號 土地 公告現值/平方公尺(新臺幣) 土地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訴訟價額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1,000元 188.11 4分之1 517,303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1,000元 18.56 4分之1 51,040元 3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1,000元 12.26 4分之1 33,715元 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1,000元 255.97 4分之1 703,918元 5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1,000元 68.98 4分之1 189,695元 6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1,000元 323.28 4分之1 889,020元 7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1,000元 30.27 4分之1 83,243元 8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1,000元 2,874.08 4分之1 7,903,720元 9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1,000元 101.86 4分之1 280,115元 10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1,000元 48.90 4分之1 134,475元 1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1,000元 72.88 4分之1 200,420元 合計10,986,664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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