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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07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羅郁棣

原告
莊足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韻茹律師
被告
好帝一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貞秀
被告
晴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益成
被告
柏宏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分別將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設定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查系爭土地為被告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而系爭土地之價額為10,986,664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足見上開擔保債權額之總額低於系爭土地之價值,依上開說明,自應以擔保債權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被告好帝一食品有限公司現法定代理人為劉貞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原告起訴狀應有誤列,併予指明。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郁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浤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土地 公告現值/平方公尺(新臺幣) 土地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訴訟價額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1,000元 188.11 4分之1 517,303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1,000元 18.56 4分之1 51,040元 3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1,000元 12.26 4分之1 33,715元 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1,000元 255.97 4分之1 703,918元 5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1,000元 68.98 4分之1 189,695元 6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1,000元 323.28 4分之1 889,020元 7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1,000元 30.27 4分之1 83,243元 8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1,000元 2,874.08 4分之1 7,903,720元 9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1,000元 101.86  4分之1 280,115元 10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1,000元 48.90 4分之1 134,475元 1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1,000元 72.88 4分之1 200,420元                                           合計10,986,6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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