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81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盧亨龍

原告
林冠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月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8,548元(計算式:本金1,500,000元+起訴前利息8,548元=1,508,54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08,5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