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81號
- 原告
- 林冠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月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8,548元(計算式:本金1,500,000元+起訴前利息8,548元=1,508,54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08,5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88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月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8,548元(計算式:本金1,500,000元+起訴前利息8,548元=1,508,54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08,5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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