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11號
- 原告
- 陳建助
- 被告
- 喜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功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茲因原告未釋明其因受勝訴判決可獲客觀利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91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茲因原告未釋明其因受勝訴判決可獲客觀利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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