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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11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陳谷鴻

原告
陳建助
被告
喜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功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茲因原告未釋明其因受勝訴判決可獲客觀利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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