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9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俞亦軒
- 法定代理人曾鑫城
- 原告福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18號 原 告 福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訴訟代理人 謝昀蒼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0,9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鄭伊汝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