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24號
- 原告
- 陳耀民 (送達地址: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 被告
- 楷爾生醫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楷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之1條第1項、第2項、第77之2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5萬1552元【即①系爭房屋114年課稅現值134萬5100元,加上
②請求租金及違約金62萬元,加上③起訴前(113年12月至114年8月18日,8月又18日)以每月8萬元計算不當得利損害金68萬6452元(計算式:(8萬元×8月+8萬元×18/31日)=68萬6452元(元以下4捨5入),合計265萬155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2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