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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56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田玉芬

原告
洪英波
被告
清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77年4月12日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而系爭土地總價額為1,225,12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即系爭土地之價額低於上開擔保債權額之總額,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擔保物之價額核定為1,225,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5,8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公告現值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價額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760元/㎡ 1,612 全部 1,225,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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