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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70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林勳煜

原告
于鈞澤
被告
宇鉉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香妏
被告
鼎鑫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淑靜
被告
社團法人臺南市承恩功德會
法定代理人
陳彥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返還放置於臺南市○○區○鎮段○鎮○段00地號土地上如附表所示之物(下稱系爭物品),參酌原告自陳係以新臺幣(下同)81萬6,467元購入系爭物品,並提出報價單在卷為憑,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1萬6,4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莊文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金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編號 項目 數量 單價 金額 1 A級防水合板(3尺*6尺*5分) 375片 280元 10萬5,000元 2 二級乾北美木(8尺*4.5CM*9CM) 1382.4才 38元 5萬2,531元 3 二級乾北美木(10尺*4.5CM*9CM) 864才 38元 3萬2,832元 4 二級乾北美木(12尺*4.5CM*9CM) 2073.6才 38元 7萬8,797元 5 二級乾北美木(13.2尺*4.5CM*9CM) 2281才 38元 8萬6,678元 6 木製板模(60CM*6尺(3片)) 300坪 1,250元 37萬5,000元 7 木製板模(50CM*6尺(3片)) 20坪 1,250元 2萬5,000元 8 木製板模(30CM*6尺(6片)) 15坪 1,450元 2萬1,750元 未稅總計:77萬7,588元     含稅總計:81萬6,4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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