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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88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陳郁婷

原告
日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德
訴訟代理人
張作詮律師
被告
張廣仁
被告
廣嘉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喜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查:

㈠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怪手1台返還原告。如無法返還,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5萬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最後送達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此部分前後段之分別請求,性質上屬於請求法院擇一為判決,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該怪手經原告陳稱以230萬元購買,則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30萬元。

㈡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最後送達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00萬元。

四、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30萬元【計算式:230萬元+300萬元=5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51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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