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楊亞臻
- 當事人萬得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洪曉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萬得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日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洪曉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4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1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26,979元(計算式:187,250元+起訴前之利息33,141元〈詳如附表〉+52,500元×43.935個月〈110 年8月19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4月16日〉=2,526,979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6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 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 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陳雅婷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187,250元 110年10月2日 114年4月16日 (3+197/365) 5% 33,140.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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