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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陳谷鴻

原告
諾貝達建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被告
匡世創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傳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4,9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878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8,3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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