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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蔡岳洲

原告
城宏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華
被告
森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靜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原告曾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13,405元,應繳裁判費44,75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4,258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岳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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