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1號
- 原告
- 城宏玻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昭華
- 被告
- 森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靜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原告曾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13,405元,應繳裁判費44,75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4,258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