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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2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陳薇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怡仁
被告
亨徠興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蔡宛蓉
被告
蔡長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事實及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因尚有待調查之事項,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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