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4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玄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榮霙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守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月妍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19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246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對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均請求廢棄改判,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10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全數繳納完畢,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