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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26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永佳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翁銘駿
被告
法舒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俊賢
被告
吳政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659,16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21,507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法舒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法舒飛公司)於民國113年1月26日邀同被告吳俊賢、吳政信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81萬元、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5年,按月繳納本息,計息方式則依自撥貸日起按年率2.095計算,上開借款利率係按訂約日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年率0.5%計算。如逾期償還本息時,自遲延時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全部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如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自轉列催收之日起,遲延利息改按轉列催收日之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違約金之計算亦隨之調整。詎被告法舒飛公司自113年9月26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積欠本金1,659,165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又被告吳俊賢、吳政信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與法舒飛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或答辯。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催繳函及回執、放款客戶歸戶查詢單及郵政儲金利率表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7-51頁);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之結果,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21,507元(即第一審裁判費),及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諭知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永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1 148,500元 自113年8月26日起至113年11月18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 自113年9月27日起至113年11月18日止,按週年利率0.222%計算。   自113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2%計算。 自113年11月19日起至114年3月25日止,按週年利率0.322%計算;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644%計算。  2 91,665元 自113年8月26日起至113年11月18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 自113年9月27日起至113年11月18日止,按週年利率0.222%計算。   自113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2%計算。 自113年11月19日起至114年3月25日止,按週年利率0.322%計算;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644%計算。  3 594,000元 自113年8月26日起至113年11月18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 自113年9月27日起至113年11月18日止,按週年利率0.222%計算。   自113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2%計算。 自113年11月19日起至114年3月25日止,按週年利率0.322%計算;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644%計算。  4 825,000元 自113年8月26日起至113年11月18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 自113年9月27日起至113年11月18日止,按週年利率0.222%計算。   自113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2%計算。 自113年11月19日起至114年3月25日止,按週年利率0.322%計算;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644%計算。 合計 1,659,1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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