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29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柯雅惠

原告
陳明貴
被告
充承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王伊敏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葉怡欣律師

吳佳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件所示之3台機具交付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9年2月20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45萬元,並開立支票1紙交付伊,然被告屆期無力清償,商請伊不提示該支票。又被告向伊借款65萬元,並由伊以匯款65萬元予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之方式,代為清償其欠款65萬元。被告另於同年2月間向伊借款3萬元,伊並以現金交付。嗣被告之前法定代理人魏義德與伊結算,遂與伊於109年3月3日簽訂切結書(下稱系爭切結書),載明被告向伊之上開借款共計113萬元,並以被告如附件所示之3台機具設備與治具、刀具及附屬工具(下稱系爭機具)作為抵押品擔保欠款,於未清償欠款前,系爭機具歸伊所有。詎被告迄今未清償任何金額,爰依系爭切結書約定,請求被告應將如附件所示系爭機具交付原告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伊同意原告之請求,對本件請求為認諾。

三、得心證之理由: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請求,於法院行言詞辯論時為承認者,即生訴訟法上認諾之效力,法院應不待調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果否存在,逕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5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114年4月9日本院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本院卷第35至36頁),揆諸上開說明,即應本於該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切結書約定,請求被告應將如附件所示系爭機具交付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