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許育菱
- 法定代理人楊仁宏
- 原告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李國銘、李林金花、李育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92號原 告 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訴訟代理人 張毅君 被 告 李國銘 李林金花 李育明 一、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按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依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司法院院字第2500號解釋(二)意旨參照)。又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代位其債務人李國銘請求分割與被告李林金花、李育明所公同共有被繼承人李新祈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為分別共有,依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李國銘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6,076元(計算式:1,458,227元×1/3=486,076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70元,原告起 訴時已繳納1,500元,尚不足5,07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5,0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謝明達 附表 編號 遺產內容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 (每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價額(新臺幣)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段000地號 117 5,200 1/10 60,840 2 臺南市○○區○○○段○○段000地號 1,067 5,200 1/10 554,840 3 臺南市○○區○○○段○○段000地號 97 16,500 1/12 133,375 4 臺南市○○區○○○段○○段000地號 257 4,000 1/12 85,667 5 臺南市○○區○○○段○○段000地號 188 5,200 1/10 97,760 6 臺南市○○區○○○段○○段000地號 21 5,200 1/10 10,920 7 臺南市○○區○○○段○○段000地號 33 5,200 1/10 17,160 8 臺南市○○區○○○段○○段000地號 212 5,200 1/10 110,240 9 臺南市○○區○○段00地號 5.87 3,600 1/12 1,761 10 臺南市○○區○○段00地號 10.78 3,600 1/12 3,234 11 臺南市○○區○○段00地號 1,109.46 3,600 1/12 332,838 12 臺南市○○區○○段00地號 77.25 3,600 1/12 23,175 13 中華郵政公司臺南德高厝郵局存款 26,417 合計 1,458,227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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