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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25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楊亞臻

上訴人
即原告
舜田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靜雯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得邦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3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之民事上訴暨上訴理由狀所載,上訴人之上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18,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9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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