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89號
- 原告
- 蔡承昀
- 被告
- 黃婕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14年4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