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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王鍾湄

原告
陳雅美
被告
蕭宥淇
被告
許智凱
被告
小北百貨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士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255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599元,該裁定已於114年1月3日送達原告,然其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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