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4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地役權設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吳彥慧
- 原告邱仕立
- 被告好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66號 原 告 邱仕立 被 告 好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邱振銘 吳惠棻 吳盛八 郭文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役權設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4日 以114年度補字第123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000元,該裁定於114年6月9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然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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