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4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地役權設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吳彥慧
- 當事人邱仕立、好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66號 原 告 邱仕立 被 告 好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邱振銘 吳惠棻 吳盛八 郭文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役權設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22日114年度訴字第146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表示其於收受本院民國114年6月4日114年度補字第123號裁定後,即於同年月10日持裁定書至櫃檯如數繳 納裁判費,業據抗告人提出收據為憑,該收據雖未顯示本件案號,然比對案由、金額及案件繫屬查詢清單,應可認定抗告人所提出之上開收據確係繳納本件裁判費之收據無訛。原裁定以錯誤顯示繳費情形之查詢資料為據駁回原告之訴,即有未洽,是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依首揭規定撤銷原裁定。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彥慧 (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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