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14號
- 原告
- 娜普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武田政彥
- 訴訟代理人
- 郭士功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學宏
- 被告
- 台灣里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柏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訴字第1514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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