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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14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王參和

原告
娜普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武田政彥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複代理人
陳學宏
被告
台灣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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