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56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張桂美

原 告
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至誠
被 告
市政大道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一帆 住○○市○○區○○○街000號十三樓 之00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500元。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7,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