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82號
- 原告
- 和暉不動產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張裕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曾聲請對被告王文瑜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3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4,868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訴字第1582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曾聲請對被告王文瑜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3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4,868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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