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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597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王淑惠

原 告
謝政勲
訴訟代理人
謝文祺
被 告
郭威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4,016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600元,其中新臺幣6,546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94,01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所有之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2樓房屋(下稱被告房屋),與原告所有之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1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為上下樓層房屋。被告房屋於民國111年至114年間漏水,卻遲不處理修繕,導致髒水向下滲漏至位於正下方之系爭房屋(下稱系爭漏水),系爭房屋內之裝潢、家俱,因長期漏水、潮濕而損害,需修繕如附表所示之項目,修繕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60萬元,原告並因系爭漏水長期未解決,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請求精神慰撫金20萬元,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之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0萬元【計算式:60萬元+20萬元】(見調字卷第11頁)。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或答辯。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4號判決參照)。

㈡經查:

⒈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簡訊對話紀錄截圖、LINE對話截圖、照片、建物第一類謄本、估價單(見調字卷第15至119頁,訴字卷第27至31、45至49頁)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主張或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為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是本件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⒉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項目、金額:

⑴修繕費用60萬元部分: 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自陳,僅請求附表所示維修項目,其餘項目均不請求(見訴字卷第57至58頁),故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修繕費用494,016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⑵精神慰撫金20萬元部分: 原告主張長期漏水未解決,影響原告之居住品質及安寧云云,惟依原告所提證據資料所示,系爭房屋雖有漏水情形,但依其漏水範圍及情狀,尚難認已達使原告難以居住之程度,且原告就該漏水範圍究如何造成原告居住環境如何的變動,因而影響或害及居住安寧等情,原告亦未舉證以實其說。是本院認系爭房屋之漏水範圍、期間及程度,雖對原告之居住品質不無影響,然情節尚難認重大,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20萬元,難認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494,016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核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本判決所命給付金額在50萬元以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培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照群土木包工業估價單   編號 項目 金額(新臺幣) 1 廁所工程    92,000元 2 廚房工程 54,000元 3 鋁門及修補 46,000元 4 打石及清運 25,000元 5 塑鋼門框 3,600元 6 塑木門框 10,800元 7 拆框 4,800元 8 補門縫及開關 7,200元 9 塑膠天花板 9,000元 10 油漆內外 64,000元 11 塑鋼門 4,500元 12 木門 12,000元 合計  332,900元 順億水電工程行估價單   編號 項目 金額(新臺幣) 1 水電項目    107,233元 2 水電項目 24,258元 3 水電項目 29,625元 合計  161,116元 總計  494,0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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