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6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1 日
- 法官張桂美
- 法定代理人林進財、蔡承佑
- 原告上淳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安德魯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07號 反訴原告 即被告 安德魯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財 訴訟代理人 楊淑惠律師 反訴被告 即原告 上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承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5,28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6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趙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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