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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07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張桂美

反訴原告
即被告
安德魯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財
訴訟代理人
楊淑惠律師
反訴被告
即原告
上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承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5,28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6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趙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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