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69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俞亦軒

原告
陳國雄
被告
陳亭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及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某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民國112年8月間某日起,在不詳地點,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原告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準備投資款等待交付。再由被告將收款訊息張貼於Telegram群組中,訴外人林○佑即依被告之指示,取得偽造之「耀輝現儲憑證收據」1張後,隨於112年9月19日11時30分許,在臺南市中西區原告居處,假冒「耀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外務員「徐宗澤」,並交付上開「耀輝現儲憑證收據」予原告而行使之,致原告誤信林○佑為「耀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外務員且係前來收取投資款,即交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予林○佑,而受有損害。林○佑取得上開款項後,即依被告之指示將上開款項放置在高雄市某公園廁所內,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取走,致原告受有100萬元之財產上損害。為此,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如數賠償100萬元等語。並聲明: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陳稱:同意原告之主張,並聲明:同意原告之請求。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時,陳稱同意原告主張,並同意原告之請求(見本院卷第64頁),堪認被告已對原告之請求為認諾,則依上開規定,本院即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8月22日(見本院卷第5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鄭伊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