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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14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張麗娟

上訴人
即被告
日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詩縈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本院114年度

訴字第1714號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5年2月26日

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1,528,8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101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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