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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3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王淑惠

原告
簡肇儀
訴訟代理人
張清凱律師
被告
鄭樺瞳
被告
媽咪樂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韻秋
訴訟代理人
蕭淳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113號被告鄭樺瞳涉嫌竊盜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鄭樺瞳涉有竊盜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11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尚查無案號),該案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培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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