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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3 日
  • 法官
    吳彥慧

  • 原告
    林大正
  • 被告
    蕭亞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74號 原 告 林大正 被 告 蕭亞婷 上列原告因被告刑事詐欺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 字第2010號),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張慕研」、「張佩雯」等人於民國113年3月4日起陸續透過「LINE」與原告聯繫,在名 稱為「鯉魚躍龍門POWER」之「LINE」群組內提供飆股訊息 ,佯稱可藉由「D-South」APP投資股票,可以配額當沖,保證獲利,但須與官方客服預約儲值云云,再由「LINE」暱稱「敦南官方客服」之人謊稱安排人員向原告面交取款云云,致原告誤信為真,配合指示於下述時、地前往交款;被告則依「蘑菇醬」、「桂林仔」之指示,於113年4月18日16時30分許,在位於臺南市○區○○路00號1樓之統一超商席悅門市, 行使出示偽造之工作證供原告閱覽,藉此假冒為敦南資本股份有限公司之外務專員,向原告收取現金新臺幣(下同)25萬元,隨後旋依「雷神之鎚」指示將款項置於臺灣高鐵臺南站某殘障廁所內,俾「雷神之鎚」前往收取後再行上繳,被告即以上開分工方式與「蘑菇醬」、「桂林仔」、「雷神之鎚」、該詐欺集團其餘成員共同向原告詐取財物得逞等事實,業經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086、2354號刑事判決判處罪 刑,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90、191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在案。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 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損害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4933、25195號追加起訴書、敦南資本股 份有限公司現金收款憑證收據為證(附民字卷第7至12、15 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086、2354號刑事案件卷宗、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90、191號刑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 果,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㈡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而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態樣,可分為主觀共同加害行為,與客觀行為關連共同行為。前者,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後者,乃各行為人之行為,均為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各行為人皆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但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435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被告與上 開詐欺集團成員於共同向原告施詐之目的範圍內,由被告負責面交取款等工作,而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一部,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足認被告上述故意不法行為,與原告所受之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自應負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是原告依上揭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損害25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5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3年11月8日(附民字卷第3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 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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