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7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
    王淑惠
  •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永豐資源綠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75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許雅綺 被 告 永豐資源綠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文正 被 告 顏塵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永豐資源綠能有限公司、王文正、顏塵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51,903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二、被告永豐資源綠能有限公司、王文正、顏塵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51,341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三、被告王文正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7,343元,及自民國114年2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四、訴訟費用新臺幣29,221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永豐資源綠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公司)於民國113年1月17日邀同被告王文正、顏塵逸(下均逕稱其名)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借款期間自113年1月17日起至118年1月17日止,並簽訂「協助中小型事業 疫後振興專案貸款(無利息補貼)契約書」、契約條款變更契約及借據、授信約定書,借款利息依約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自113年1月17日起至118年1 月17日止,按引用指標加0%機動計息,目前請求之利率為1. 72%【計算式:1.72%+0%】,如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 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依約 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於113年4月26日因存款不足經通報拒 絕往來,迄今尚未解除,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本金951,903元。 ㈡永豐公司復又於113年1月17日邀同王文正、顏塵逸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間自113年1月17日起 至118年1月17日止,並簽訂「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案貸款(無利息補貼)契約書」、契約條款變更契約及借據、授信約定書,借款利息依約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 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自113年1月17日起至118年1月17日止,按引用指標加0.5%機動計息,目前請求之利率為2.22%【計算 式:1.72%+0.5%】,如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 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依約定利率百 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 約金。詎被告於113年4月26日因存款不足經通報拒絕往來,迄今尚未解除,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本金951,341元。 ㈢王文正再於111年8月12日向原告借款50萬元,借款期間自111 年8月15日起至117年8月15日止,並簽訂「青年創業及啟動 金貸款契約書」,借款利息依約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按引用指標加0.575%機動計息,目 前請求之利率為2.295%【計算式:1.72%+0.575%】。嗣被告 於113年5月17日與原告另簽訂契據條款變更契約,協議插入寬限期1年,寬限期間按月繳息不還本,寬限期滿,依剩餘 期限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另如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依約定 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約定利率百分之20 加付違約金。詎被告於114年5月15日起即未再繳款,迄今尚欠本金367,343元。 ㈣據上,被告等對上開借款均未依約償還本息,依授信契約書約定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第3項所 示(見本院卷第13、14頁)。 三、被告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或答辯。 四、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案貸款(無利息補貼)契約書、借據、契據條款變更契約、放款明細表、授信約定書、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撥還款明細查詢單、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存款交易明細表、撥還款明細查詢表等件為證,而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從而,原告本於貸款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主文第1項、第2項、第3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書 記 官 洪培綺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