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21號

給付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陳䊹伊

原告
花園夜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思儀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訴訟代理人
蕭人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旻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昱亘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明澂律師
被告
鄭仔寮花園夜市市場管理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林志隆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2月6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訴訟,被告並具狀表示同意原告撤回,故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