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9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
    劉秀君

  • 當事人
    邱稚堤王世緯吳拹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981號 原 告 邱稚堤 被 告 王世緯 吳拹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附民字第1297號 ),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5萬元,及被告吳拹寶自民國114年5月21日起,被告王世緯自民國114年6月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吳拹寶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85,餘由被告吳拹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於訴狀送 達被告後,於114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聲明為 :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9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吳拹 寶應給付原告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則核原告所為,係擴 張應受判決之聲明,揆諸前揭法條之規定,本院自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王世緯、吳拹寶與訴外人李奕峰、蔡耿豪各於113年2月19日前某日,加入TELEGRAM通訊軟體(下稱TG)暱稱「松島町2.0」、「麻古茶坊」、「清正加藤」、 「蘑菇醬」等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所屬詐騙集團組織,由王世緯(TG暱稱為「中川圭一」)擔任該集團TG詐欺群組「烏龍派出所」(下稱本件詐欺群組)之控盤手,負責轉貼派單(即向被害人面交取款資訊)至TG詐欺群組「中川現取回U+0.2」及回報取款狀況予「松島町2.0」等上游成員,吳拹寶(TG暱稱為「五木須(署長)屯田」)則負責指示本件詐欺群組之車手人員李奕峰(TG暱稱為「兩津勘吉」、「本田速人」)、蔡耿豪(TG暱稱為「蔡岳展」)等人依照王世緯轉貼之派單進行取款及安排回收詐欺贓款等事宜。王世緯(僅參與附表編號1至4部分)、吳拹寶(參與附表全部)、李奕峰(參與附表全部)、蔡耿豪(參與附表編號4至5部分)即與「松島町2.0」、「麻古茶坊」、「蘑菇醬」及 所屬本件詐欺集團其他參與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 文書、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誘使伊加入LINE通訊軟體投資群組及提供虛假投資公司APP後對伊佯稱 :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伊陷於錯誤,而與該詐欺集團約定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面交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投資款,王世緯、吳拹寶即依上述分工由吳拹寶分別指示李奕峰、蔡耿豪於上開時間、地點,佯裝為附表所示公司之員工「王柏軒」或「陳政瑋」與伊碰面,並出示上開公司偽造工作證及「收據」,而向伊收取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李奕峰、蔡耿豪於順利取款得手後,旋依指示將詐欺贓款分別轉交予吳拹寶、李奕峰(詳附表所示收水人員),而李奕峰於向蔡耿豪回收附表編號4、5所示之詐欺贓款後,又依指示轉交予吳拹寶,吳拹寶繼之再依王世緯(詳附表編號1至4部分)或「清正加藤」指示將本件詐欺贓款交付予指定不詳身分幣商用以交易泰達幣(USDT)虛擬貨幣,並由交易幣商將所購得之泰達幣轉入本件詐欺集團所用電子錢包,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使犯罪所得去向不明,而達掩飾或隱匿詐欺取財所得去向、所在之目的,致伊受有財產上之損害等情,爰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求為判命如主文所示之判決等語。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 度偵字第18846號、第26743號檢察官起訴書為證(見附民卷第5-12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4年度金訴字第1581號 被告詐欺等案件(下稱系爭刑事案件)全卷後查證屬實。又被告吳拹寶因前揭行為,業經本院刑事庭就系爭刑事案件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吳拹寶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992號駁回上訴等情,亦有 前開刑事判決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7-26頁)。而被告2人對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 前開之主張應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同法第185 條亦已明訂。查本件被告基於共同詐欺取財等之犯意聯絡,由王世緯擔任本件詐欺群組之控盤手(僅限於附表編號1-4 部分,因其於113年3月4日已被捕),負責轉貼派單(即向 被害人面交取款資訊)至TG詐欺群組及回報取款狀況予詐欺集團之上游成員,吳拹寶則負責指示本件詐欺群組之車手人員李奕峰、蔡耿豪等人依照王世緯或其他詐欺集團成員轉貼之派單進行取款及安排回收詐欺贓款等事宜,李奕峰、蔡耿豪則擔任面交車手及收贓之工作,致使原告因受詐欺集團成員詐騙,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分多次將111萬元交由 李奕峰及蔡耿豪,而受有財產上之損害,被告2人上開共同 詐欺取財等行為,依民法第185條第2項規定,自應對原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則原告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請求被告2 人應連帶賠償其如附表編號1-4遭詐騙之金額共95萬元,被 告吳拹寶尚應單獨賠償原告附表編號5所示遭詐騙金額中之5萬元,自屬有據。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 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2人之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具狀對被告吳拹寶、王世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該起訴狀繕本已分別於114年5月20日及同年6月2日送達於其2人(見附民卷第13 頁、第17頁),被告2人迄未給付,自應負遲延責任。是原 告併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吳拹寶、王世緯之翌日即114年5月21日、同年6月3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即無不合。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人應 連帶給付95萬元,及被告吳拹寶自114年5月21日起,被告王世緯自114年6月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被告吳拹寶應給付原告5萬元,及自114年5月2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均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顏珊姍 附表(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面交車手(化名) 交付金額 收取時間 收取地點 冒用公司名義 偽造私文書名稱 收水人員 宣 告 刑 1 邱稚堤 李奕峰 (陳政瑋) 30萬元 113年2月20日晚間9時32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 沐笙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收據(上有偽造之左列公司章印文1枚及偽造之「陳政瑋」印文1枚) 吳拹寶 吳拹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七月。 2 李奕峰 (陳政瑋) 15萬元 113年2月21日晚間7時25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超商(橋鈺門市)旁 沐笙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收據(上有偽造之左列公司章印文1枚及偽造之「陳政瑋」署押1枚) 吳拹寶 3 李奕峰 (陳政瑋) 20萬元 113年3月2日上午8時46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超商(橋鈺門市) 沐笙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收據(上有偽造之左列公司章印文1枚及偽造之「陳政瑋」印文1枚) 吳拹寶 4 蔡耿豪 (王柏軒) 30萬元 113年3月1日下午6時55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超商(橋鈺門市)旁 沐笙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收據(上有偽造之左列公司章印文1枚及偽造之「王柏軒」印文1枚) 李奕峰 5 蔡耿豪 (王柏軒) 16萬元 113年3月5日上午8時54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 沐笙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收據(上有偽造之左列公司章印文1枚及偽造之「王柏軒」印文1枚) 李奕峰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