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58號
- 原告
- 謝沛環
- 被告
- 劉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81,9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613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3,1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訴字第2058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81,9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613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3,1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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