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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5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楊亞臻

原告
謝沛環
被告
劉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14年度司促字第12602號支付命令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23,113元,該裁定於114年10月1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於114年10月21日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114年10月27日以114年度救字第82號裁定駁回聲請,該裁定於114年10月29日送達原告,並於114年11月12日確定,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佐。原告逾期迄今未補繳上開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佐,揆諸首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058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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