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寶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阮文凱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宗森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1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7,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訴字第21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1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7,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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